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法院却判经销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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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陶瓷行业因买卖或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该类纠纷有的是双方对交易性质理解存在分歧,有的是陶瓷价格约定不明,还有的是合同格式条款未作提示说明……
近日,有两则较为典型的瓷砖买卖纠纷案例:一则是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一则是买“哑光砖”变“亮光砖”,均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
法院判“经销商无责”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瓷砖买卖合同纠纷案。

(图片来源:陶瓷信息-公众号,侵删)
案情回顾是这样的:2022年6月,黎某在罗某所经营的阿克苏某陶瓷经销部购买自己新房装修所用的瓷砖,并签订了销售订单,罗某当日按照销售订单将黎某所需瓷砖送至新房处,并将双方已签字的销售订单拍照发送给黎某,以便黎某再次确认后支付瓷砖尾款。
但送完瓷砖之后,罗某以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黎某催要瓷砖款,但黎某一直以结婚忙、已在外地度蜜月、疫情居家等为理由迟迟未支付剩余瓷砖款。黎某多次拖延支付瓷砖款,罗某遂将黎某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黎某坚称罗某提供的部分瓷砖与其陶瓷经销部的名称所写的瓷砖品牌不一致,此次购买的瓷砖价格还高,认为罗某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所以拒不支付剩余瓷砖款。
罗某则表示其陶瓷经销部不是专营某瓷砖品牌,只是主营某瓷砖品牌,所以店名用了该瓷砖品牌的名称,对方也知晓其店里销售有多个品牌的瓷砖,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就瓷砖品牌、种类、产品编号、等级、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了确认,所签订的销售订单均已载明,送货的瓷砖与销售订单上所写的瓷砖一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沟通讲解,最终罗某和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黎某当庭给付尚欠罗某瓷砖款3640元,剩余瓷砖款2000元黎某于2023年6月8日前向罗某支付。
法官提醒,本案中黎某在罗某处购买瓷砖,签订的销售订单已载明瓷砖品牌、种类、产品编号、等级、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而罗某按照销售订单及时的将瓷砖送至黎某处,黎某收到瓷砖后也没有对产品提出质疑,其迟迟不支付尾款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买“哑光砖”变“亮光砖”
市场监管局这样调解
《如东日报》近日报道,今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某建材店购买瓷砖用于自家装修。施工过程中,刘先生发现说好的“哑光”瓷砖却变成了“亮光”瓷砖,要求商家予以更换,但遭到商家拒绝。随后,刘先生向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大豫分局投诉,寻求帮助,要求协调商家退货退款。

(图片来源:陶瓷信息-公众号,侵删)
接到投诉后,大豫分局第一时间联系投诉双方了解情况。投诉人刘先生陈述,自己从该建材店以每块28元的价格,购买了102块瓷砖,共计支付2856元。但施工过程中,却发现购买的“哑光”瓷砖变成了“亮光”瓷砖,与订购时的要求不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被投诉人认为,一般客户都是购买亮光瓷砖,刘先生口头联系订购瓷砖时也未明确表示选购哑光瓷砖,所以默认为亮光瓷砖,同时以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合同,已施工使用12块瓷砖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大豫分局执法人员从刘先生处了解到,与被投诉人联系订货使用的是微信语音通话,双方未签订购买协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无文字信息记录证明刘先生订购的瓷砖为哑光。双方各执一词,大豫分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普及相关条款,告知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在口头约定时均未对“亮光”或“哑光”予以确认,属于合同要约不清。
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已施工使用的12块瓷砖不予退货退款,自行承担费用,被投诉人对剩余未使用的90块瓷砖予以退货退款,共计退款人民币2520元,现场履行。
(文章来源:陶瓷信息-公众号,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