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企转型锂电应注意环保,中央督查组已进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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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央工作组密集赴江西宜春调研、督导当地锂矿开采。当地有部分选矿厂已停工整顿,不达标不允许复工。在下游方面,碳酸锂煅烧企业暂未出现大面积停产,头部企业如赣锋锂业、南氏等均有存货,短期内不会受影响。
而对转型锂电的陶企而言,更大的关注点或许在于碳酸锂的价格波动。自从2022年11底以来工业级和电池级碳酸锂价格持续下行,据生意社监测,2月23日,电池级碳酸锂基准价为43.2万元/吨,工业级碳酸锂基准价为41.06万元/吨。而在此前,业内人士接受陶城君采访时就表示,如果碳酸锂价格跌破45万/吨,转型烧锂电的陶企从成本上看已无优势可言,也许又要面临停产的尴尬(点击阅读:陶企“转锂”被叫停?已转产生产线也面临挑战)。
而业内人士曾警醒过的环保问题,历经被媒体曝光、当地整顿,2月底,中央派至宜春的工作组先后分批抵达宜春,其中包括自然资源部、***、工信部等部门,不排除后续还会有其它部委前往督导锂电相关产业生产情况。

(图片来源:拍信创意,侵删)
针对含锂瓷土矿山开采情况,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曾展开调研。2月1日,针对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含锂瓷土矿山开采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含锂瓷土矿山问题整改座谈会,以推动全市含锂瓷土矿山规范有序开采。
在1月28日,宜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矿山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等矿产资源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宜丰县辖区内无勘查、开采等合法手续,证件到期或实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层界超出证件批准范围的所有矿山、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土地的开采,私自占用土地堆放矿产品的行为,均属整治打击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等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实施非法盗采、运输、买卖等并形成违法事实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凡未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盗采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私自占用土地堆放矿产品并造成耕地、林地及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复垦并恢复植被,对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查封等措施。相关部门要根据私挖盗采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直接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转交行政机关处理,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态势,有效震慑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提炼、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提炼、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依法给予处置。对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六、国家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县纪委监委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简便顺畅机制,真正做到“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同时卡住非法矿产品运输环节,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确保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八、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重点举报非法大面积机械挖掘、非法收购和私自占用土地堆放矿产品行为,县政府将根据举报线索并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处罚金额10%的奖励。
2月23日,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法治袁州“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涉锂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将袁州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涉锂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事宜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过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具有第二条至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林)用地、虚********、以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九、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500-5000元奖励,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陶城报-公众号,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