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砖质量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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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于2013年12月20日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汽车城某瓷砖店,分别以3000元、2000元购买了佛山双龙陶瓷墙砖,用做室内装修。装修后,墙砖出现了质量问题,墙砖釉面大面积裂纹。于是,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到现场查看后,双方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4月2日,李先生和雷先生向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实地查看后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该瓷砖店经营者应承担瓷砖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雷先生5000元,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今后不再追究经营者任何责任。
(原文标题:墙砖质量引纠纷)
(转自网易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