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唐山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陶瓷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电力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陶瓷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治,切实保障市场公平公正,促进陶瓷产业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无照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陶瓷产品中窃电、盗气、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陶瓷产品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环保设施配备不齐全和未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查处广告中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7月22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7月22日至7月31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陶瓷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逐企明确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要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的专项整治方案及联系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陶瓷整顿办,联系人:市工信局张海波,联系电话:5906510,邮箱:tstczd@163.com)。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依法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伪劣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
(1)依法严厉查处在陶瓷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严厉查处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陶瓷产品中窃电、盗气、逃税等各类违法行为。
(1)依法严厉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力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毁,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盗窃电能(简称窃电)的行为。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并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并按照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的电费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按照要求,依法中断对有窃电行为电力用户的供电,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要求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依法严厉查处“盗气”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依法严厉查处“逃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依法严厉查处伪造陶瓷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依法深入开展陶瓷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未经环评审批、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6.依法严厉查处广告中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陶瓷行业专项整顿,规范陶瓷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有关县(市)区、有关单位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在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于2015年10月10日前向市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市政府将于10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县(市)区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市陶瓷整顿办。市陶瓷整顿办汇总相关情况后,按程序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规范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成立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负其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陶瓷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大依法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要积极探索规范陶瓷市场经济秩序的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巩固整治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推进整治工作中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工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对“窃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成供电部门依法对有关违法企业进行断电,拆除相关供电设备、设施。举报电话:2823762。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陶瓷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假冒他人商标、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广告中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12315。质监部门负责对陶瓷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未标明厂名、厂址、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陶瓷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陶瓷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12365,284931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陶瓷产品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电话:5261223。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配备不齐和未达标排放陶瓷企业的查处。举报电话:2311430。国地税部门负责对陶瓷生产经营企业逃税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2035754(国税局),2799161(地税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陶瓷产品案件;对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科技部门负责检查假冒专利并及时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对生产销售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进行立案处理或处罚。举报电话:5912330。供电部门负责对查处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供电设备、设施。协助工信、公安等部门对“窃电”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95598。燃气集团负责协助住建、公安等部门对“偷气”行为进行查处。举报电话:2031365。
(三)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对违法企业或“窝点”要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四)畅通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2015年7月31日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将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市陶瓷整顿办备案;每半个月向市陶瓷整顿办反馈整治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由市陶瓷整顿办统一协调推进。
(五)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重点案件要及时进行报道;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要进行综合报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陶瓷市场整治活动的认识,真正形成上下配合,群众响应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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