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陶企大气排放新标准发布 明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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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山东省质监局在其官网发布通知,两项地方标准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标准名称、编号为:DB37/ 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有陶瓷企业,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限值为120,但2020年1月1日起,氮氧化物浓度限值收严为80。
A、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大气排放不分控制区执行以下规定的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排放限值;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以及新建企业,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B、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C、基准氧含量
(陶瓷工业喷雾干燥塔及炉窑、锅炉排气)
对于陶瓷工业喷雾干燥塔及炉窑、锅炉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各类炉窑和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基准氧含量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来源:陶卫网)